從2017年1月1日起,公證不再成為市民在繼承房產或者接受遺贈房產時的必選項了。12月7日從市規劃國土委獲悉,《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范(試行)》即將啟動實施,這份規范不僅推出了多項便民措施,更讓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有了選擇權,是否通過公證來繼承、接受遺贈房屋,過戶時將由您挑選。
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保障其債權實現,依法設立不動產抵押權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構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1.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不動產的占有,將該不動產抵押給債權人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一般抵押權首次登記;
2.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不動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最高額抵押權首次登記;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設定抵押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權首次登記;
4.已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記轉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或者在建建筑物最高額抵押權登記轉為建筑物最高額抵押權登記。
以下列財產進行抵押的,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1.建設用地使用權;
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4.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動產。
不得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范圍:
對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財產,登記部門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但上述單位以此類設施以外的不動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除外;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不動產;
5.依法被查封的不動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動產。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
4.主債權合同原件。最高額抵押的,應當提交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主債權合同中包含抵押條款的,可以不提交單獨的抵押合同書。最高額抵押的,應當提交最高額抵押合同;
6.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的,提交《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抵押權人為典當企業等特許經營機構的,提交商務部頒發的《特許經營許可證》;
7.下列情形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的,應當提交已存在債權的合同以及當事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原件;
(2)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屬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應提交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銷售或未銷售證明;
(3)屬于國家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應提交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同意抵押的證明文件原件;
(4)屬于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提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及抵押權實現時優先交納出讓金的確認文件;
(5)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應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銷售或未銷售證明原件及有資質不動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抵押面積證明原件;
(6)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抵押借款用途非支付本套住房購房款的,應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意見原件;
(7)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記轉建筑物抵押權登記的,提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關于在建建筑物抵押轉為建筑物抵押的書面協議原件以及不動產登記證明原件;
(8)在建建筑物最高額抵押權登記轉建筑物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提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關于在建建筑物抵押轉為建筑物抵押的書面協議原件以及不動產登記證明原件;
(9)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的證明原件、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件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8.其他必要材料。
提出申請:
抵押權首次登記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
審核部門:
登記部門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抵押財產是否已經辦理不動產登記;
2.抵押財產是否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抵押的不動產;
3.抵押合同上記載的抵押人、抵押權人、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或種類、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不動產是否明確;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債權確定的期間是否明確;
4.申請人與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等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5.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財產不包括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和已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商品房;
6.在建建筑物抵押轉建筑物抵押的,抵押財產不包括以下房屋:
(1)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和已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商品房;
(2)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的房屋;
(3)辦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記后新增的房屋;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在建建筑物抵押,實地查看抵押部位是否已完工;
8.有查封登記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但在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后辦理的預查封登記,不影響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轉抵押權首次登記;
9.辦理抵押預告登記轉抵押權首次登記,抵押權人與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是否一致;
10.同一不動產上設有多個抵押權的,應當按照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依次辦理登記;
11.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是否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2.按份共有人以其所有份額設定抵押的,可不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13.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