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臺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愿,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臺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1、本人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
2、其他相關證件、證明
①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②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③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1、港澳臺居民持本人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派出所交驗相關證件、證明;
2、公安機關受理相關證件、證明后,將于受理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證件。
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
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