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確認單原件;
4.土地權屬來源材料,包括:
(1)土改時期頒發給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證照或土改時的檔案清冊;
(2)合作化時期或者四固定時,確定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的決議、決定和其他證明文件;
(3)農民集體之間調整土地所有權達成的協議、合同或鄉鎮、區政府調整集體土地的批準文件;
(4)鄉鎮集體企事業單位占用集體土地的證明文件;
(5)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做出的處理決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調解書;
(6)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對土地所有權爭議做出的生效法律文書;
(7)能證明土地所有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集體林權證。
5.其他必要材料。
提出申請:
1.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2.土地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的,由鄉(鎮)政府代為申請。
部門審核:
登記部門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是否齊全、規范;
2.不動產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等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3.權屬來源材料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4.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公告,且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